电力设施有“电磁辐射”系认识上的偏差
日期:2017-06-27 15:32:29 / 人气:1025
电力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,只要电力在传输,输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周围就存在电场和磁场。但将其与高频电磁场相混淆,统称为 “电磁辐射”,造成市民的将其与“核辐射”类比,担心人体健康会受到威胁。专家指出,有关电力设施“电磁辐射”的讲法,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产生的“学术上的失误、认识上的偏差”。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、规范建设的电力设施,对市民健康不会造成不利影响。
据国家环境保护部“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”电磁专业组成员、华北电力大学崔翔教授介绍,就工程技术而言,辐射分为粒子辐射和电磁辐射,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的方式传递能量的物理现象,如果把每个波段的频率由低至高排列的话,依次是工频、射频、微波、红外线、可见光、紫外线等。频率越高、波长越短,传播越远;反之,波长越长,越不容易传播。
事实上,变电站和输电线路产生的是50赫兹、相对独立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,波长6000千米,极不容易传播,更不能有效形成 “电磁辐射”。崔教授强调,为了避免公众误解,世界卫生组织和电磁场国际权威机构在环境健康领域一律不采用“电磁辐射”这个术语,而是采用“电场”、“磁场”、“电磁场”这种更科学、更严谨的术语。另一有力佐证是,现有的国家标准《电磁辐射防护规定》针对100千赫兹及以上频率范围,意味着电力设施产生的50赫兹的工频不存在“电磁辐射防护”问题。
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高级工程师、资深环保专家朱重德介绍,我国推荐居民区工频电场的安全限值为“4千伏/米”,比国际上更严格,国际上推荐的安全限值为“5千伏/米”。朱重德强调,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采用同一标准。因此,不用担心变电站电压等级越高、输电线路越多的问题,评价标准仍是一样的。电力设施建设中常见采用地下变电站和架空线路入地,主要目的是要与城市景观协调以及解决土地资源紧缺的需要,而不是解决工频电场、磁场暴露问题。
此外,我国电力设施在建设前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评价,并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,方可建设。电力设施在投入运行前,也必须进行环境保护验收,验收合格后,方能正式投入运行。根据本市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的某500千伏变电站实际测量结果,远低于安全标准限值,完全符合上述标准要求。因此,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、规范建设的电力设施,环境保护措施是有效、可靠的,对市民健康不会造成不利影响。